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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abo.com(中国)官方网站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yabo官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11月25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正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推进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等工作。

  1、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2024)京01破577号《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2024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复函》及(2024)京01破577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2024年12月3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4名重整投资人(含联合体)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5、2024年12月4日,管理人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由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12月20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6、2024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正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推进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等工作。公司将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1、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之(二)。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之(七)。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11月25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重整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108)。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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